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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厦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16-02-18

      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,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,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 ,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,市建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 、市水利局 、厦门港口管理局 、市规划委 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出台了《厦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管理办法》(厦建筑〔2016〕1号) ,于2016年2月12日正式施行 。现对本办法解释如下 :

  一 、明确“黑名单”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 、交通 、水利 、港口等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,具体包括建设 、代建 、施工 、勘察 、设计 、监理 、招标代理 、造价咨询 、检测机构 、预拌混凝土 、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。监管部门涉及市 、区建设 、交通 、水利 、港口 、规划 、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。

  二 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。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统一平台 ;市 、区建设 、交通 、水利 、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管及信息采集 ;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及信息采集 。各信息采集部门报送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“黑名单”后 ,报送“黑名单”统一平台公布 。

  三 、明确列入“黑名单”的依据包括 :行政处罚决定书 、执法文书 、生效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、事故调查报告 、行为查处记录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 。

  四 、明确列入“黑名单”的情形和期限 。明确规定了建设 、代建、施工 、勘察 、设计 、监理 、招标代理 、造价咨询 、检测机构 、预拌混凝土 、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“黑名单”的情形及期限 ,管理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—12个月 。

  五、明确列入“黑名单”的程序包括 :“黑名单”确定公布(包括信息采集 、信息告知 、审核确定 、名单报送及名单公布等环节) 、黑名单到期解除 、期限延长或期限缩短等具体程序 。

  六 、明确惩戒措施 。对列入“黑名单”的企业和个人 ,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 ,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:一是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 ;二是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 ;三是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 ;四是实行承建(建设)工程差别化监管 ;五是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。

  七 、明确企业或个人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“黑名单”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 ,视同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并实施相应监管措施 ,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“黑名单”中解除的 ,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