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
,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
,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
,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
,市建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
、市水利局
、厦门港口管理局
、市规划委
、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出台了《厦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管理办法》(厦建筑〔2016〕1号)
,于2016年2月12日正式施行
。现对本办法解释如下
:
一
、明确“黑名单”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
、交通
、水利
、港口等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
,具体包括建设
、代建
、施工
、勘察
、设计
、监理
、招标代理
、造价咨询
、检测机构
、预拌混凝土
、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
。监管部门涉及市
、区建设
、交通
、水利
、港口
、规划
、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
。
二
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
。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统一平台
;市
、区建设
、交通
、水利
、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管及信息采集
;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及信息采集
。各信息采集部门报送相应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“黑名单”后
,报送“黑名单”统一平台公布
。
三
、明确列入“黑名单”的依据包括
:行政处罚决定书
、执法文书
、生效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
、事故调查报告
、行为查处记录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
。
四
、明确列入“黑名单”的情形和期限
。明确规定了建设
、代建、施工
、勘察
、设计
、监理
、招标代理
、造价咨询
、检测机构
、预拌混凝土
、建筑废土运输等企业或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“黑名单”的情形及期限
,管理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—12个月
。
五、明确列入“黑名单”的程序包括
:“黑名单”确定公布(包括信息采集
、信息告知
、审核确定
、名单报送及名单公布等环节)
、黑名单到期解除
、期限延长或期限缩短等具体程序
。
六
、明确惩戒措施
。对列入“黑名单”的企业和个人
,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
,实施以下监管措施
:一是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
;二是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
;三是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
;四是实行承建(建设)工程差别化监管
;五是取消评优评先资格
。
七
、明确企业或个人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“黑名单”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
,视同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“黑名单”并实施相应监管措施
,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“黑名单”中解除的
,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